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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華社沈陽8月30日電(記者范春生)30日上午,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石光等2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作出一審宣判。被告人石光犯爆炸罪、搶劫罪、開設賭場罪、故意傷害罪、非法拘禁罪、尋釁滋事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,數(shù)罪并罰,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,其余26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9個月至1年不等刑罰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自2011年以來,石光通過提供吸毒場所和毒品等方式,網(wǎng)羅刑滿釋放和社會閑散人員,逐步形成了以其為首要分子和糾集者、多人參與的犯罪集團。該團伙在鞍山市內多次共同實施犯罪活動,為非作惡,欺壓百姓,擾亂經(jīng)濟、社會生活秩序。
2011年10月至2015年7月,石光單獨或糾集同案人以索要債務等為由,將多名被害人強行帶至租住處,進行非法拘禁并毆打。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,該犯罪集團先后三次以討要債務為由,對多名被害人實施故意傷害,致輕傷后果。
2016年8月以來,石光為抗拒抓捕,安排同案人購置煤氣罐、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。同年12月30日,公安人員根據(jù)居民舉報,趕到石光藏匿處樓下,石光揚言炸樓與公安人員同歸于盡。一名與其同室的人員見狀從樓上向下攀爬時墜樓身亡。石光又向樓下投擲裝有柴油的塑料桶、煤氣罐和引燃的棉被等物品,并持消防槍向樓下公安人員開槍,后被公安人員勸降。
法院認為,以被告人石光為首的犯罪集團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、開設賭場罪、故意傷害罪、尋釁滋事罪、爆炸罪等多個罪名。其中,石光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,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犯罪和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【糾錯】
責任編輯:
郝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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