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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華社深圳5月1日電(記者周科)5月1日起施行的《深圳市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》規(guī)定,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,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,除復審鑒定外,深圳不再向工傷職工收取勞動能力鑒定費300元。
根據辦法,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,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,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,可以適當延長,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。如果申請人對工傷職工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有異議、申請復審鑒定的,按每人350元的標準預交勞動能力鑒定費。與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一致的,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;結論不一致的,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,預繳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予以返還。
此外,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,勞動能力鑒定費繼續(xù)按每人300元的標準予以收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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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
張樵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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