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,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。通過完備的法律法規(guī)推動憲法實施,是立法工作的重要任務。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,應自覺把憲法的基本精神貫徹到立法的全過程,堅持從黨和國家事業(yè)全局出發(fā),從人民根本利益出發(fā),遵循憲法確立的制度和原則,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立法活動,確保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、反映人民意志、得到人民擁護,切實維護憲法權威。應加強重點領域立法,深入推進科學立法、民主立法,著力提高立法質量,為形成完備的法律規(guī)范體系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,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、實現(xiàn)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。
維護憲法權威
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,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,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、法律權威、法律效力,具有根本性、全局性、穩(wěn)定性和長期性。憲法是制定法律和完善法律體系的根本依據(jù),任何立法活動都應當遵循憲法的要求,在憲法范圍內進行。
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,必須維護憲法的權威。要充分認識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地位,切實發(fā)揮憲法的統(tǒng)領作用。涉及法律變動的改革與決策,必須符合憲法原則,在憲法上找到依據(jù)。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,還必須在體系上做文章。應遵循法治規(guī)律,圍繞憲法構建法律體系。在現(xiàn)有法律規(guī)范的基礎上,堅持立改廢釋并舉,形成一個上下有序、前后銜接、內部和諧、外部規(guī)范的法律規(guī)范體系。
隨著全面深化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,改革對立法的需求日益增強,立法任務日益繁重。越是在這種情況下,越要高度重視憲法的統(tǒng)領作用,防止立法沖突和越權,維護憲法尊嚴和權威。應著力完善立法備案審查和監(jiān)督制度,健全憲法實施和監(jiān)督制度,確保法制統(tǒng)一,切實保障憲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地位。
強化價值引領
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和完善的過程,也是道德與法律相互融合、相互促進的過程。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,應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,貫徹到立法的各個具體環(huán)節(jié)。
在制定立法規(guī)劃時,應保證立法思路在整體上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。在具體立法實踐中,應結合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,通過立法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育和弘揚。如通過立法確立相應的國家榮譽、國家獎勵等制度,有針對性地弘揚愛國、誠信、敬業(yè)等價值觀。運用科學方法,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標尺,對多種利益、多種價值進行取舍,選擇有利于人民、有利于社會發(fā)展、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的立法策略,充分發(fā)揮立法的指引、宣示作用。
加強重點領域立法
形成完備的法律規(guī)范體系,必須加強重點領域立法。這就要以問題為導向,通過立法解決新問題。隨著我國法治建設進程加快,公眾法律意識不斷增強,加之信息科技迅猛發(fā)展,經(jīng)濟社會發(fā)展領域出現(xiàn)了大量新的法律問題。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堅持立法先行,加快制定修改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從制度層面尋找對策。當前,應進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,制定政府績效評價法、問責法、信息公開法、行政編制法等法律。地方要在城市管理、城市建設、環(huán)境保護、歷史文化等方面加緊立法,為社會治理提供制度基礎。在特殊領域比如網(wǎng)絡安全、意識形態(tài)安全等領域,也應加快立法步伐。
立法應主動適應改革和經(jīng)濟社會發(fā)展需要。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據(jù),對不適應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規(guī)及時進行修改和廢止。比如,從2013年初至今,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多部與簡政放權有關的法律。應確立法治與改革并行的理念,堅持立法與改革相銜接,重大改革要獲得法律授權,切實發(fā)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,將國家治理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。
推進科學立法
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,應深入推進科學立法、民主立法,不斷提高立法質量。
應改進立法方式。通過專家論證、公開征詢立法項目、委托無利害關系第三方草擬法律法規(guī)草案等方式,拓展人民參與立法的途徑。從立法計劃編制到起草、論證、審議,再到法律的頒布、編纂、修改等各個階段,都要增強立法的專業(yè)性、科學性。
應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,發(fā)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。綜合性、基礎性和全局性立法應交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。改變過去“立法宜粗不宜細”的做法,提高法律規(guī)范的精細化程度,重視法律的立改廢釋工作。為進一步提高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水平,應增加有法治實踐經(jīng)驗的專職常委比例,同時加強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工作機構力量,提高起草和審議法律草案的能力。為了保證法律規(guī)范的可執(zhí)行性,法律所規(guī)定的內容一定要具體可行,避免法律規(guī)范與政策規(guī)范相混同,確保立法務實管用。(作者:馬懷德 為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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